(2015)临兰执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刘庆钦,杨云涛,杨云铎,林凯,杨云飞,程瑞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8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处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5341638-4。法定代表人张枫然,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贾家村6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73496-X法定代表人杨云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西段5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503798法定代表人杨云铎,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168258291法定代表人林凯,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云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庆钦,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云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云铎,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凯,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云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程瑞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作出(2015)临沂蒙证经字第3391号,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临沂市兰山区汇金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刘庆钦、杨云涛、杨云铎、林凯、杨云飞、程瑞征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债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部分债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80万元债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