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丽艳与王俭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丽艳,王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00342号申请执行人:宋丽艳被执行人:王俭锋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宽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