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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增格嘎力布与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增格嘎力布,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增格嘎力布,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奈曼旗。被执行人高建明,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增格嘎力布与被执行人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建明于2016年7月21日交付申请人25000.00元,剩余标的款46024.9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交付,,若被执行人高建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罚息。经申请人增格嘎力布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高建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增格嘎力布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贺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