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传钢与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钢,陈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131号原告:陈传钢,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艳,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陈传钢与被告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 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姬福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