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0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继贤与张继福、张少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贤,张继福,张少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490号原告:张继贤。被告:张继福。被告:张少伟。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贤与被告张继福、张少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继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继贤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开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