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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继贤与张继福、张少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贤,张继福,张少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490号原告:张继贤。被告:张继福。被告:张少伟。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贤与被告张继福、张少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继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继贤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开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