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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关志平与吕红生、崔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志平,吕红生,崔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8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关志平,又名关小平,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吕红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已羁押。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志,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关志平因与被上诉人吕红生、崔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查明认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因集资诈骗于2014年11月4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立案,吕红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12月12日被司法机关批准逮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关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关志平已预交2150元,退还关志平。上诉人关志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吕红生虽涉嫌犯罪,但吕红生涉嫌的犯罪事实与关志平诉吕红生民间借贷一案并非同一事实,关志平与吕红生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吕红生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经审理查明,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红生等涉嫌非法公众存款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关志平在该案中就本案所涉借款申报了权利。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关志平与吕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吕红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一案系同一事实,且关志平在吕红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申报了权利,故对关志平提出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久芬审 判 员  郭智勇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