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明、张进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明,张进强,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明明,居民。被执行人张进强,居民。被执行人张刚,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苍民初字第143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聘审判员 董业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清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