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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庄玉花诉曲沃县教育科技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玉花,曲沃县教育科技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玉花,曲沃县人。委托代理人:刘良星,男1933年9月9日出生,住侯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沃县教育科技局。法定代表人:柴志坚。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山西杰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玉花因与被上诉人曲沃县教育科技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曲沃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玉花的委托代理人刘良星、被上诉人曲沃县教育科技局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庄玉花曾在曲��县乡镇的不同学校任教,1991年后在里村镇不同学校任教,里村教办与庄玉花连续签订过聘用书。1999年至2000年间,里村教办告知庄玉花不用再来上班并停发工资。此后庄玉花因得不到满意答复进行信访。庭审中,庄玉花提供2013年12月23日一份答复意见书,称曲沃县教育局从网上进行答复:“庄玉花被停发工资,纯系其自己未能按期归还因连带责任而承担的担保借款,被按照有关规定或补充决定执行而造成的。”庄玉花于2014年12月19日向曲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4日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12月29日送达庄玉花,庄玉花于2015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为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教师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当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案原告提请的是劳动仲裁而非人事仲裁,不符合有关人事争议仲裁前置的相关规定,故该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玉花的起诉。上诉人庄玉花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依法恢复工作关系,办理养老保险,补发16年的工资。曲沃县教育科技局答辩称:人事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应该进行人事仲裁。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是人事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人事仲裁是前置程序。上诉人庄玉花未进行人事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不符合有关规定,应驳回上诉人庄玉花的起诉。另外,一审裁���所列当事人曲沃县教育局已更名为曲沃县教育科技局,本院予以相应变更。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永渊审判员  张桂香审判员  曹泰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