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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苏亚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亚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03号原告:苏亚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龙。本院受理原告苏亚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该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且保单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保标的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区,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