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魏凤英与丁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凤英,丁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魏凤英,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殿友,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凤英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丁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按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