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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x1、李xx、张x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x1,李xx,张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91号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x1,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xx,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x2,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x1、李xx、张x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泸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x1、李xx、张x2未履行相应的赔还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1、李xx、张x2无固定经济来源,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27执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江伟审 判 员  赵建友代理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