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民勤县苏武乡东湖村四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民勤县苏武乡东湖村四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86号原告王玉兰,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民勤县苏武乡东湖村四社。负责人马维林,该社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诉被告民勤县苏武乡东湖村四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兰负担。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正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