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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6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小松诉潘一凡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68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