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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罗国贵诉方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贵,杜树明,方斌,姚贵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344号原告罗国贵。被告杜树明。被告方斌。被告姚贵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贵诉被告杜树明、被告方斌、被告姚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贵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姚贵君已经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该笔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国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罗国贵全部承担。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代理审判员  孟世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孝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