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宋荣见与张青、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荣见,张青,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73号原告宋荣见,居民。委托代理人郑丽丽,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青,居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712号。负责人张翠霞,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玮,该支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荣见诉被告张青、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荣见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荣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荣见撤回对被告张青、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宋荣见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蔺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