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何全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88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5月8日,四川省旺苍县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0日,四川省旺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正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