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兰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成成与兰西县电业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成,兰西县电业局,宋岩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兰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孙成成,住址兰西县。法定代理人孙立军,住址兰西县。被告兰西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杨春波,职务局长。被告宋岩,现住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成与被告兰西县电业局、宋岩义务帮工人受害陪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西县电业局、宋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成撤回对被告兰西县电业局、宋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孙成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人民陪审员 许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