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浩明与被告谢光明、杨珍瑛、喻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浩明,谢光明,杨珍瑛,喻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167号原告唐浩明。被告谢光明。被告杨珍瑛。被告喻启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唐浩明与被告谢光明、杨珍瑛、喻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第五条“双方协商不成,由常德鼎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双方协议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徐小恒审 判 员  宋 霞人民陪审员  吴桂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梅 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