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16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宝武,迁安市金海机械厂,迁安市兴海商贸有限公司,乌拉盖管理区金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宝海,宋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16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27号。被执行人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被执行人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半碑店村北。被执行人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被执行人郑宝武。被执行人迁安市金海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兴安大街东段。被执行人迁安市兴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阎家店乡西峡口村。被执行人乌拉盖管理区金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浩特巴音胡硕镇。被执行人郑宝海。被执行人宋香云。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滦县宏林半碑店矿业有限公司、河北省迁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宝武、迁安市金海机械厂、迁安市兴海商贸有限公司、乌拉盖管理区金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宝海、宋香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书面申请本院中止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16)冀石平证执字第047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保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