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东菊与金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菊,金元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66号原告陈东菊,女,住柘城县。被告金元忠,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菊与被告金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东菊负担。审判员 张高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