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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东菊与金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菊,金元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66号原告陈东菊,女,住柘城县。被告金元忠,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菊与被告金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东菊负担。审判员  张高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