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本院在执行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新元审判员 李振华审判员 郭本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