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3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本院在执行多伦县信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虎栋、闪电明、张瑞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新元审判员  李振华审判员  郭本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