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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玉梅申请执行张虎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张虎子,贾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1041号原告刘玉梅,女,1976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张虎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贾春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刘玉梅申请执行张虎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