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宝红诉星云、赵历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红,赵历艳,星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010号原告王宝红,女,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赵历艳,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星云,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王宝红诉赵历艳、星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宝红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宝红负担。审判员 刘  洪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朵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