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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沈桂香与汤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香,汤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2419号原告:沈桂香,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西村奚家斗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909243827。被告:汤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香与被告汤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桂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其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香撤回对被告汤其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桂香负担。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