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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明与王苏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王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被执行人王苏泉。许明与王苏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苏泉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许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担保款10万元及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苏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苏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6年6月13日,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于2016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有提前履行能力,应提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许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苏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252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王苏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许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苏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