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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与南京首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南京首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120号1026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学府路墩子组工磨具厂。经营者范有桃,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南京首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556号。法定代表人钱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萍,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诚信钢模出租站、原审被告南京首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合双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杜 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