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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4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冉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4740号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60905A。法定代表人陈凤,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开峰、张波,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可,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冉可已支付完毕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举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