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871号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23元减半收取4611.5元由原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