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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行贿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北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住海伦市。2015年10月28日因涉嫌行贿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能继续担任海伦市爱民粮库主任和调到效益更好的粮库当主任,在2009年春节前,去时任海伦市粮食局局长戚某某的办公室向戚某某行贿人民币10000.00万元;在2010年春节前去戚某某办公室向戚某某行贿人民币10000.00元钱。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到我院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能继续担任海伦市爱民粮库主任和调到效益更好的粮库当主任,于2009年春节前,去时任海伦市粮食局局长戚某某的办公室,向戚某某行贿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0年春节前,去戚某某办公室,向戚某某行贿人民币10000.00元。行贿数额共计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涉嫌犯罪线索交办函,证实案件的来源合法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3、戚某某和徐某某的任职文件、海伦市粮食局提供的证明和会议记录,证实戚某某,被告徐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扣押清单,证实戚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扣押的财产。5、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分别于2009年、2010年春节前到我办公室,每次给我1万元钱,共计2万元。2009年一起吃饭的时候,他单独给我敬酒时,对我说想通过我把他调整到效益好一点、离家近一点的粮库当主任,我当时说,有机会给他考虑。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08年1月份戚某某调到海伦市任粮食局局长,我当时是海伦市爱民粮库主任,我为了能保住自己现在的职位,也能在将来有机会的时候可以通过他调到效益更好的粮库当主任,于2009年春节前去他的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钱;又在2010年春节前去他的办公室给他送1万元钱,每次送钱时我都是把钱放在他的办公桌上。2009年春节吃饭时,在酒桌上,我曾小声对戚某某说考虑把我调整到效益好的粮库当主任,当时戚某某说有机会再说。以上证据系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行贿谋取个人职务提拔、调整,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权利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春涛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珂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