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唐山众鑫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宝中,闫洪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经营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装备制造园区(亢各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99216437。法定代表人付宝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众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鹭港801-4-4。组织机构代码:75243790。法定代表人贾庆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7329X。法定代表人王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付宝中。被执行人闫洪锦。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唐山众鑫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宝中、闫洪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唐山众鑫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宝中、闫洪锦在银行存款949785.21元(包括货款本金7866000元、以本金78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0%计算自2014年6月27日起暂截至2014年8月4日止的违约金163785.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唐山众鑫工贸有限公司、唐山众鑫工贸有限公司、河北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宝中、闫洪锦的银行存款146048元(案件受理费68009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77739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