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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姜贺诉被告马继承、延边盛烨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贺,马继承,延边盛烨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039号原告:姜贺,女,汉族,延边金凯4S店职员,现住延吉市开发区。被告:马继承,男,汉族,延边盛烨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延北路。被告:延边盛烨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延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马继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贺诉被告马继承、延边盛烨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22元),由原告姜贺负担。审判长  张妍妍审判员  朴龙贺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