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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彭新意犯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19号罪犯彭新意。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娄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新意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新意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彭新意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新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26.2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3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新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新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