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林发兵、任秋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发兵,任秋秋,任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林发兵,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任秋秋,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任爱枝,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发兵与被执行人任秋秋、任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 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