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运盛制板有限公司与上海六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运盛制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六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六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嘉定区立新路XXX号共8幢房产被他院首封且有多个轮候查封,我院无处置权。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全套印刷流水线系轮候查封,我院无处置权。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我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