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温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4刑初81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温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科以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温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乌海银行胜利街支行自助取款机处取款。排在被告人温某某前面的被害人袁某某在自助取款机上进行转账交易后,因核对交易信息而忘记将银行卡及时取出。被告人温某某上前取款时,从被害人袁某某的银行卡中盗取现金5000元。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袁某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乌海市乌达区司法局就被告人的有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结论为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卡号为6231530500001096034乌海银行卡一张,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乌海银行胜利街支行出具的卡号为6231530500001096034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银行卡挂失业务申请书复印件、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袁某某及被告人温某某在乌海银行胜利街支行自动取款机上进行操作时的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温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本院委托乌海市乌达区司法局对其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宇鹰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男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