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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彬、顾大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彬,顾大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3民初188号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法定代表人罗伟,职务:党委书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川,系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牟亭分理处主任。被告邵彬。被告顾大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彬、顾大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初步和解协议。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88元,依法减半收取1844元,由原告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贤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