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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845号原告陈华,男,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树理,系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李凤云,系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少健,男,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法律顾问,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陶平,女,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职员,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陈华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华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