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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吴见隆、袁厚英与周庆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见隆,袁厚英,周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吴见隆,男,汉族,1943年6月17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袁厚英,女,汉族,1948年12月17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周庆英,女,汉族,1979年11月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吴见隆、袁厚英与被执行人周庆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周庆英给付吴见隆、袁厚英工亡补助金160000.00元(已履行);二、吴见隆、袁厚英于2016年10月31日前搬离周庆英房屋自愿与吴树平共同生活,并搬走木床、被告、打浆机一台、电扇等自购购买的财产;三、吴见隆、袁厚英搬离后,周庆英将剩余工亡补助金10000.00元付清(该款已交法庭暂存);四、吴见隆、袁厚英搬离后,承包土地按村委会所划的界畔耕种,林扒不再使用。二人耕种的承包土地在无力耕种后归还周庆英。本院已采取谈话,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