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施荣谋与黄金煌、胡琴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荣谋,黄金煌,胡琴娥,赖龙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140号原告施荣谋,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安溪县,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煌,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胡琴娥,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赖龙贵,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荣谋与被告黄金煌、胡琴娥、赖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5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并已提供原告名下位于厦门市台湾街363号1306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金煌、胡琴娥、赖龙贵价值20.5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冻结原告施荣谋名下位于厦门市台湾街363号1306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阎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