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曾柳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柳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73号罪犯曾柳兵。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柳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柳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曾柳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394-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曾柳兵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中对曾柳兵的定罪判决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曾柳兵的量刑判决部分;上诉人曾柳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13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曾柳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曾柳兵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柳兵在执行期间,从2014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9日共收到家属汇款和接见现金存款3900元。以上事实,IC交易卡查询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柳兵在执行期间,确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柳兵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