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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少华与被告泉州锦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娅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华,泉州锦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娅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563号原告:郑少华,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锦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健辉。被告:陈娅虹,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华与被告泉州锦都商贸有限公司、陈娅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以二被告已在庭外全部偿付了原告郑少华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郑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