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刘中花、骆昌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明,刘中花,骆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中花,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骆昌萍,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系被告刘中花妻子。本院在执行王德明申请执行刘中花、骆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邬志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