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长江与被执行人夏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长江,夏宗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63号申请执行人沈长江,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宗美,女,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沈长江与夏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做出(2014)浦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夏宗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沈长江担保借款人民币285000元,并自2013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275元,由原告沈长江负担2700元,由被告夏宗美负担5575元。因被执行人夏宗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长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夏宗美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丰田小型轿车,申请人不要求对此车辆进行处理,其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天然居5幢4单元708室的房屋,已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252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宗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6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名下车辆申请人不要求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252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夏宗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