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0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王雪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王雪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897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国,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辰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芳,女,1946年8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诉被告王雪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且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尚未缴纳),不再收取。审 判 长 胡玉麟审 判 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洁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