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8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刘宝春与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春,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80-1号原告刘宝春,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学府大厦一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肖明,总经理。被告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南海大道与环城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毛显平。本院认为,被告驻马店市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原告刘宝春钱款的行为因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已被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人文艺术园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肖明已由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本案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