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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邵玉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玉轩,赵海军,张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丹镇。被执行人邵玉轩,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海军,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品栋,男,汉族,住所地翁牛特旗。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邵玉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39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39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