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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合章与高德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合章,高德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合章,男,1956年7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高德培,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22号陈合章申请执行高德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6年6月起,被执行人高德培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陈合章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