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亚云与周烨、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云,周烨,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云,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烨,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号东都大厦1110室。法定代表人周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亚云与被执行人周烨、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亚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烨、株洲锐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可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