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鹏与天津市跃信建材有限公司、王玉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天津市跃信建材有限公司,王玉香,王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高鹏。被执行人天津市跃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合兴路纺织仓库对面。法定代表人王玉香,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香。被执行人王富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鹏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跃信建材有限公司、王玉香、王富生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301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744520.55元,执行费19841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跃信建材有限公司、王玉香、王富生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