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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炜萌与邱成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炜萌,邱成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炜萌,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成安,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宁新发、黄燕云,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炜萌因与被上诉人邱成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841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反诉原告邱成安与与反诉被告陈炜萌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陈炜萌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邱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炜萌不服,以原审查明事实与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84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退还上诉人陈炜萌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柯艳雪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代书 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